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2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香草山食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前街万福商务酒店**羽神生鲜超市**摊位。
经营者:郑艳秋。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香草山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2020年7月28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