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2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大象投影显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大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燕宇。
原告深圳市大象投影显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联大光电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大象投影显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象投影显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13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