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刑更814号罪犯吴翔。
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苏0581刑初2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翔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暂扣赃物予以没收并销毁。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20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7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吴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于2019年11月、2020年5月获得表扬两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翔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翔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