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83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骆金惠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南路3号12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9C9F55。
经营者:骆金惠,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北京美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6层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52294618。
法定代表人:武晓丽,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骆金惠副食店、被告北京美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