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39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铅山县鹅湖镇江村福荣小吃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鹅湖镇江村村天鹅街**(福荣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4MA36BT98X3。
经营者:郑福倪。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铅山县鹅湖镇江村福荣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