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942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负责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横扇镇月霞烟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姚家港村**经营者:涂月霞,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鑫昊,男,199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与涂月霞系父子关系。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横扇镇月霞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