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6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练国冰,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国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