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华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林德义,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楚鸿,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主要负责人:邹艳萍,系该广场投资人。
上诉人玉环县华兴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海洲波记购物广场(以下简称波记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兴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玉环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美的公司、原审被告波记广场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就被告住所地而言,由于波记广场是本案被告之一,根据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华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