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749号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54-1。
法定代表人:白绍鸣,经理。
被告:南京爱享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楼**法定代表人:王林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爱享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北京飞彩海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