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知民初14号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货物小区。
法定代表人:尚美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妍,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蜜格俄货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伊戈尔商城。
经营者:刘静,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蜜格俄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以需要查明被告商标来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绥芬河益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