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01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德,男,1950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