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执保122号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屯石大沟以东、屯青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鹿守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县巨彭电动车厂,住所地丰县宋楼镇。
经营者:蒋晓锋。
被申请人:蒋晓锋,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申请人: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顺河镇顺昌路**。
法定代表人:孙益利。
被申请人:孙益利,男,1970年9月3日出生,住丰县。
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279号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县巨彭电动车厂、蒋晓锋、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巨彭电动车厂、蒋晓锋、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巨彭电动车厂、蒋晓锋、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丰县巨彭电动车厂、蒋晓锋、徐州和信电动车有限公司、孙益利银行存款20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