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37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川区星巴娱乐会所。
住所。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汇福星城****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HQGXM9W。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星巴娱乐会所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