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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娅与播州区忠诚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播州区龙坑秀康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魏国娅与播州区忠诚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播州区龙坑秀康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国娅;播州区忠诚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播州区龙坑秀康粉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3民初243号原告:魏国娅,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正伦、程乾映。

被告:播州区忠诚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

住所地播州区桂花社区翰华国际石龙路**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J7G1T08。

经营者:陈建勤,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荣。

被告:播州区龙坑秀康粉馆。

经营场所: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凯莱国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HW5K84Q。

经营者:杨秀康。

原告魏国娅与被告播州区忠诚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以下简称忠诚米线店)、播州区龙坑秀康粉馆(以下简称秀康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国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正伦、被告忠诚米线店的经营者陈建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荣、被告秀康粉馆的经营者杨秀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国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因对原告的知识产权侵权,共同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50万元人民币;

二、判令注销两被告营业执照和门面门头虚假宣传,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收回荣誉;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遵义市播州区家蒙自过桥米线店,注册商标为“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于2015年12月28日正式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止。

2017年10月,被告陈建勤来原告店里学手艺,要求把蒙自过桥米线技术配方传授给她,经过培训,让她学到了技术并没有谈她要开店事宜和合同约定及授权,又于2017年11月初就私自打原告注册商标“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开店经营,在此期间,原告已在遵义市各县范围内开有连锁120多家分店,而陈建勤在原告没有授权的同时,擅自将原告店核心商业技术及模式传给杨秀康等人并让其开店经营,而杨秀康于2019年8月13日在遵义凯莱国际及保利所经营的两家米线店就是最好的佐证,彻底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造成了社会上恶劣影响,严重盗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权,遂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忠诚米线店答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朋友关系,于2017年9月份在被答辩人注册的印象彩虹米线店学习。

双方约定学费及加盟费共15000元,被答辩人鼓励答辩人技术学成后开分店,并约定学习期满后由被答辩人协助答辩人找门面房,对店内设计、装修等进行全面指导。

学习结束后,在被答辩人的协助下,答辩人租下了位于播州区,由被答辩人指导、设计、策划对该门面房进行整体装修,店内所用的座椅、碗筷均由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统一选购。

2017年12月24日,答辩人在位于播州区的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顺利开业,开业当天被答辩人到开业店铺予以祝贺,同时进行现场指导。

该店成为被答辩人注册的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的第75家分店。

上述事实证明答辩人所开“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第七十五分店是被答辩人完全知晓并同意的,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

2、答辩人开设分店内所需的食材(香酥)均由被答辩人提供,答辩人于2017年12月24日开业当日即向被答辩人微信支付食材(香酥)费用600元。

被答辩人后期陆续向答辩人提供食材,答辩人正常支付食材费用,答辩人先后共计支付给被答辩人的食材费用达三万多元。

被答辩人曾经向答辩人承诺,在该分店方圆两公里之内,不会再开第二家加盟分店,只要答辩人把店开起来,保证有钱赚。

这些事实,可以证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开设分店的行为不但知晓同意并予以鼎力支持,并不存在任何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答辩人为了使米线店的米线在经营过程中树立更好的口碑,使米线的味道更富有口感,让蒙自米线能够真正成为消费者喜爱的营养美食,答辩人便邀其他分店的几位店主专程去了云南蒙自。

答辩人亲自到云南蒙自的“米线小镇”对各家店的米线进行品尝、考察、学习并积累有益的经验。

从蒙自回来后,答辩人通过顾客提供的意见和在云南蒙自学习的经验及自己慢慢地寻找、摸索、调整,对米线的味道作出了大胆改进,从而使米线的味道得到了提高,且得到被答辩人的认可。

后第一被告对自己新研发的米线味道也想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米线商标,便找被答辩人请教,被答辩人指导答辩人找代理公司代为办理商标注册,并给答辩人建议,注册商标后,我们两家要统一收取加盟费标准,不能乱了加盟市场,招牌色调也要统一以蓝绿色为底色,不要用红、黄、黑颜色做底色,那样顾客就餐会感觉压抑,底色还是用绿色的比较好,绿色符合自然本色,要让消费者感觉在自然、轻松愉快的环境下就餐,名称可以随便想等等,答辩人接受被答辩人的建议,自己设计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陌丝千”牌商标,商标局已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2018年底,答辩人发现生意逐渐冷清,经顾客告知,在离本店不远的地方又新开了两家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知晓情况后,答辩人立即致电被答辩人问责双方当时约定的不能在本分店附近两公里内允许别人开分店的情况,被答辩人否认自己的违约行为,并说现在生意不好做是普遍情况,你如果有实力也可以自己开几家。

2019年8月,答辩人与杨秀康协商,由答辩人提供商标品牌和技术入股,杨秀康提供前期资金,双方合伙在遵义凯莱国际和保利附近开设“陌丝千”的蒙自过桥米线店。

答辩人与杨秀康合伙开业的米线店招牌为“陌丝千”,技术由答辩人自身技术入股,资金由杨秀康提供。

综上所述,答辩人经营的忠诚印象彩虹过桥米线店(“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第七十五分店)和与杨秀康合伙经营的“陌丝千”蒙自过桥米线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的商标侵权行为,亦未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故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秀康粉馆答辩称:在第一被告答辩基础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使用的“陌丝千”蒙自过桥米线与被答辩人注册的“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的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不构成对被答辩人印象彩虹商标权的侵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内容第二款,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既要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答辩人使用的商标为“陌丝千”蒙自过桥米线,“陌丝千”与被答辩人使用的“印象彩虹”没有任何的相似之处,另外,店铺招牌中左上角的图片也与被答辩人使用的店铺招牌图片内容完全不一样。

答辩人认为,要想判断答辩人的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还是看其名称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

一般消费者在见到陌丝千时,根本不会将其与被答辩人注册的印象彩虹联系起来,并且,消费者一眼就能识别出来,答辩人使用的“陌丝千”商标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对公众不会造成任何误导,也没有给被答辩人魏国娅的“印象彩虹”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播州区国娅过桥米线店于2013年6月13日注册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原告魏国娅。

2015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魏国娅取得第15685461号“印象彩虹”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馆;

餐厅···),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

2017年,陈建勤在魏国娅经营的过桥米线店学技术。

2017年10月26日,陈建勤通过微信转账向魏国娅支付学费7,000元。

2017年11月27日,陈建勤注册成立忠诚米线店,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播州区桂花社区翰华国际石龙路**门面告忠诚米线店开业,店招门头印有“印象·彩虹?蒙自過橋米線”的字样,左上角有原告魏国娅所获得的“印象彩虹”商标图案,右上角标注“第七十五分店”。

开业当天,魏国娅到忠诚米线店帮忙。

忠诚米线店开业以后,魏国娅将该店铺经营照片在其朋友圈发布宣传。

同时,从2017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魏国娅还经常向忠诚米线店提供食材,并收取费用。

2019年8月14日,陈建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陌丝千MOSIQIAN”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20年2月13日。

被告秀康粉馆于2019年7月30日注册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秀康,经营场所地,经营场所地址为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凯莱国际**馆的店招门头名称为“陌丝千MT蒙自過橋米線”。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店铺照片、微信交易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忠诚米线店、秀康粉馆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本案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原告享有第15685461号“印象彩虹”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忠诚米线店在其店招上使用原告“印象彩虹”注册商标,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但是,从原告魏国娅到忠诚米线店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忠诚米线店经营照片以及向忠诚米线店提供食材等事实,充分说明陈建勤前期经营忠诚米线店事实上得到了魏国娅的认可。

但该项事实不能说明魏国娅已经同意陈建勤使用“印象彩虹”注册商标长期经营忠诚米线店。

本案中,魏国娅提出诉讼的事实表明其不再同意陈建勤使用“印象彩虹”注册商标经营忠诚米线店,陈建勤继续使用“印象彩虹”注册商标经营忠诚米线店则侵犯魏国娅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的规定,忠诚米线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不得在其经营店铺使用原告“印象彩虹”注册商标。

同时,因为陈建勤前期经营忠诚米线店事实上得到了魏国娅的认可,且魏国娅也不能证明忠诚米线店使用“印象彩虹”注册商标对原告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于魏国娅提出由被告忠诚米线店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因原告并未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忠诚米线店注销营业执照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该项诉求,可另行协商处理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另案依法主张。

再次,关于被告秀康粉馆,其经营店铺门头使用的是“陌丝千MT”商标,该商标与原告“印象彩虹”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也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此,被告秀康粉馆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播州区忠诚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第156854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第15685461号注册商标。

二、驳回原告魏国娅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4,400元,由被告播州区忠诚印象彩虹蒙自过桥米线店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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