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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永宏建材经营部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民终6235号
案件名称渝北区永宏建材经营部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渝北区永宏建材经营部;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6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永宏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回兴街道一碗水前街**人和春天**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XCDP7H。

经营者:赵志勇,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渝北区永宏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渝北区永宏建材经营部表示同意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0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均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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