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4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利,男,2002年3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17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