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6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晖晖文具店,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滨东路海明阁**用代码:92440300X19197990M。
经营者:肖晓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法辰,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的弟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晖晖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62××××.5)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