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38324号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61808250F。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贺华,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系原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的经营者。
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贺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被告张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在《羊城晚报》及其网站首页作出承认侵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公众误解和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4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要经营装卸搬运,注册有第11463395号、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经营的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好众服务部”)企业字号为“大好众”,且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www.gzluwang.com、www.gzdzbj888.com、www.bsdtx.com)宣传中使用“广州市大众搬家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屋”“大众搬屋公司”等字样,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经营的大好众服务部字号为大好众,并且在其网站上自称“广州市大众搬家公司”“广州市大众搬家”“广州大众搬屋公司”“广州大众搬屋”“大众搬屋公司”,仿冒原告“大众”的知名字号;
被告注册网站中网址为www.gzdzbj888.com,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告在其网站宣传中所使用的宣传标语“全国创办最早、规模最大、荣获全国同行首个IS9002国际认证的专业搬迁企业”“广州老字号,诚信搬家服务”等虚假信息,与原告官方网站的宣传信息存在相同或近似,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综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声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辩称,我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我也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核准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见附图一),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的搬运、货运、搬迁、运输、汽车运输、物流运输、运输预订、商品打包、拖运、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止。
2.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见附图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的包裹投递、码头装卸、商品打包、拖运,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原告系网站“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dazhongbanwu.com)的主办单位。
2015年6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腾辉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使用电脑登陆该网址,浏览网站并截屏保存,上述网站首页上部显示有“中华之最”与附图一的组合标识,“广州市大众搬屋”字样;
首页上部显示有“大众搬屋集团新机场搬迁演练暨誓师大会”图片,该图片还印有“荣获全国同行首个ISO9002国际认证专业搬迁企业020-83582288”字样;
首页还显示有“广州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简介”栏、“广州大众搬屋公司是中国最有实力和信誉的公司”栏、“大众历史回顾”栏、“大众的信誉就是信心的保证”栏等版块内容,展示了“广州大学各校区搬迁至大学城”“白云国际机场—大众搬屋集团白云机场搬迁工作签约仪式”等内容的照片。
2016年7月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丽莉登陆该网址,浏览网站并截屏保存。
上述网站首页顶栏显示“欢迎来到广州大众搬家公司|大众搬屋集团唯一官网,联系电话020-8358****官方网站!
”;
首页显示“中华之最”与附图二的组合标识、“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全国统一订购咨询热线020-83582288”“在全国率先通过ISO9001的质量认证”等文字;
首页图片栏有“大众搬屋集团新机场搬迁演练暨誓师大会”“白云机场搬迁签约仪式”“广州大学各校区搬迁至大学城签约仪式”等照片;
首页中部“关于大众搬屋”一栏显示有大众搬家公司维权及大众搬家介绍等新闻报道,并载有“在全国率先通过ISO9001的质量认证”“一夜搬走广东电视台、一日内乔迁芳村几百地铁拆迁户,为六小时转搬迁个白云机场”等宣传信息以及原告所使用的运输车辆照片,上述照片显示原告运输车辆为黄色底色,侧面上方有一条绿色横条,上载有“全国同行首个ISO9001-2000版国际质量认证”字样,侧面中部有“中华之最”与附图二的组合标识,侧面下方有一条绿色横条,上载有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信息;
首页底部还有宣传语“一握大众手永远是朋友!
”。
上述事实有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海珠第13864号、(2016)粤广海珠第20725号、20751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另外,原告称网站“大众搬屋”(网站首页网址http://www.83582288.com)亦为原告官网,原告提交的该网站网页截图显示有附图一及“大众搬屋”字样,“服务热线020-83582288”“全国创办最早搬迁企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宣传语,列有“人民解放军某工程指挥部搬迁”“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野生动物搬迁”等经典案例,“通过同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企业荣誉/获奖证书,网页底端有“公司名称: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服务热线以及“版权所有: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等内容。
原告为证明其知名度及影响力,提交了:1.2009-2012年报纸广告、2013-2015年的服务发票、照片(车厢、公司前台、工人工装)、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信誉认证技术服务订购协议等;
2.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2016年度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公告”,载明原告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3.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载明原告的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在搬运、搬迁、运输服务领域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认定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广州市大众企业集团公司荣获“中华之最(1949-1995)”、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颁发的“二00五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先进企业’”等荣誉证书;
5.广州日报和原告等联合举办的“航拍羊城”报道以及(2018)粤0103民初7997号、(2018)粤0106民初27063号民事判决书。
(2015)粤广海珠第13854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6月16日,登陆网站www.gzluwang.com,网页顶部显示有大众及手托房屋(房屋中有“好”字)及其他文字的组合标识(见附图三),搬家热线显示为020-38272826,首页内容有“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是专门从事广州市民企业搬屋、运输、服务业的民营企业业务范围既可从事各类复杂的起重吊装……”,网页底部有“版权所有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等字样。
(2016)粤广海珠第20710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7月8日,在百度搜索“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在弹出网页点击“查看更多”,在弹出网页点击“www.gzluwang.com”,显示有网站名称:广州大好众搬家(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等内容;
点击网址www.gzluwang.com,网页内容除在顶端增加了“全国创办最早、规模最大,荣获全国同行首个ISO9002国际认证的专业搬迁企业”“搬屋请大众:质量放心服务称心搬运省心”以及服务热线变更为020-38857567外,其余内容与(2015)粤广海珠第13854号《公证书》所查看内容一致,另点击“关于我们”,显示有“广州大好众搬家隶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是经广州市运输局批准和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广州搬家、搬厂……”等内容。
(2016)粤广海珠第20756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7月10日,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www.gzluwang.com的主办单位为个人袁占彪,网站名称为大好众信息网。
原告提交的百度取证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签发编号为:GCDC-20190801110539138570)载明,2019年8月1日,访问网站网址http://www.bsdtx.com,网页顶部显示有大众及手托房屋以及其他文字的组合标识(见附图四)以及“全国创办最早、规模最大,荣誉全国同行首个ISO9002国际认证的专业搬迁企业”字样,搬家热线显示为020-38272826,网页中有“广州大众搬屋集团搬家热线:020-38272826”“广州大众搬家公司是您搬家的首选”“网点分布:广州从化搬家公司大众分部、广州花都搬家公司大众分部……”“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于1990年1月份成立,是广州最早独资搬家公司之一,经过20年的发展壮大……”等内容,网页底部有“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www.bsdtx.com粤I**备10038454号-3电话:0203827****联系人:张先生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塘边8号1号铺”等字样。
原告提交的百度取证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签发编号为:GCDC-20190813095427692118)载明,2019年8月9日,访问网站网址http://www.gzdzbj888.com,网页顶部显示有大众及圆圈(圆圈中有“好”字)的组合标识(见附图五)以及“全国创办最早、规模最大,荣誉全国同行首个ISO9002国际认证的专业搬迁企业”字样,搬家热线显示为020-38272826,网页中有“仅此一家老牌搬家提防假冒”“我司是广州最早独资搬家公司之一,经过20年的发展壮大,广州市大好众搬屋由最初的几个搬家员工,三台搬家车辆到现在的总公司搬家员工五百余人……”“网点分布:广州从化搬家公司大好众分部、广州花都搬家公司大好众分部……”等内容,网页底部有“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www.gzdzbj888.com粤I**备16108096号-1电话:0203827****联系人:张先生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塘边8号1号铺”等字样。
原告另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录屏视频及截屏,显示2019年8月9日,分别登陆网站beian.miit.gov.cn、www.bsdtx.com、www.gzdzbj888.com查看相关内容。
经庭后核实,涉及网站beian.miit.gov.cn的查看结果与原告提交的内容不一致,www.bsdtx.com、www.gzdzbj888.com网页内容已无法显示。
原告亦确认涉案网站www.gzluwang.com、www.gzdzbj888.com、www.bsdtx.com现均无法打开。
被告提交了其以前使用的网站截图信息,网页顶部显示有大众及圆圈(圆圈中有“好”字)的组合标识以及“24小时搬迁电话020-8757****”字样,网页中有“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成立于1990年,公司与各大实力雄厚的广州搬家公司加盟联运……”等内容,网页底部有“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大好众搬屋服务部www.gzdzbj888.com粤I**备16108096号-1电话:020-8757****”“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塘边8号1号铺”等字样。
另查明,原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运输业。
大好众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服务),经营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塘边里****铺,于2011年7月15日注册成立,于2019年10月14日核准注销。
再查明,本案与(2019)粤0106民初38323号案合并审理。
原告就本案主张合理费用为公证费、律师费40000元,均提交了相应公证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证书、光盘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被告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点一。
原告是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的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皆为第39类,包括货运、运输、搬迁等,与被告经营的大好众服务部的主营业务基本一致。
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及百度取证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被告提交的其以前使用的网站截图信息,网站www.gzluwang.com、www.gzdzbj888.com、www.bsdtx.com均显示有大好众服务部的相关介绍,网页底端均有大好众服务部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根据商业惯例,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网站系大好众服务部经营提供。
大好众服务部在其经营的网站中突出使用附图三,以及附图四、附图五等标识,旨在识别服务的来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经比对,大众服务部使用的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附图三、附图四中的手托房屋图形与原告的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标识近似;
附图三、附图四、附图五与原告第7328345号注册商标的手托房屋及文字“大众”的组合标识相比较,均为包含“大众”在内的文字及圆底背景图形的组合标识,在文字含义、图形构图特征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二者构成近似。
故大好众服务部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原告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第7328345号、第114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点二。
原被告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原告以及大好众服务部经营的范围均包含运输业务等,两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原告在广州房屋搬迁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广州房屋搬迁市场,“大众”二字应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消费者在看到搬迁公司使用“大众”二字时容易与原告所提供的服务相联系,而大好众服务部作为较晚时间成立、位于同一市场区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原告在该领域内所享有的知名度,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及避让义务。
大好众服务部在其经营的网站宣传用语中使用的“大众搬屋”“搬屋请大众”“广州大众搬屋集团”“广州大众搬家公司”语句中擅自使用原告字号“大众”,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大好众服务部的企业名称与原告字号存在差异,两者不足以构成混淆,故原告关于大好众服务部企业名称侵害其字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其他关于侵害其字号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大好众服务部主办的涉案网站域名gzdzbj888.com与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字号以及域名相近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网站域名与原告商标、字号及域名明显存在差异,不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的“全国创办最早、规模最大,荣誉全国同行首个ISO9002国际认证的专业搬迁企业”宣传语,在被告未举证证明上述宣传内容是对其自身情况的真实客观描述的情况下,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其他关于虚假宣传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点三。
1.关于停止侵权,鉴于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三个涉案网站中,而原告确认涉案网站已无法访问,即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际满足,故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2.关于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大好众服务部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对原告造成了其他不良影响,原告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赔偿。
鉴于大好众服务部已注销,应由其经营者张贺华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大好众服务部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权利状况,大好众服务部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应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数额为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张贺华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