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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省安溪巧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25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省安溪巧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福建省安溪巧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5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巧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巧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芝,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巧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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