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2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强,男,1993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强,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志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强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9日,被上诉人芜湖美的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强、被上诉人芜湖美的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的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志强撤回上诉、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王志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王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