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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重庆裘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237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重庆裘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裘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3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JBL1W。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重庆裘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创新发展中心******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QTQ62Y。

法定代表人:梁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重庆裘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2020年8月29日,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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