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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2591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蒌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上夫山村法定代表人:张新生。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新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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