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654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8100569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0667040。
被告:深圳市雄展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东冀**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38768F。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
上列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雄展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