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293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楼**A2iv>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1992年2月6日出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简称飞行船公司)诉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鹿中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飞行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飞行船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