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24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丽雪,女,199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钱丽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