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88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洪利,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