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9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特别授权),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娟,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5月1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