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7709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建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福建群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茬,福建群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临沂商城建生日用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以和被告临沂商城建生日用品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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