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664号 原告:中山市富加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怡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电冲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景佳工业园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中山市富加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电冲压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模组化定子线框”。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富加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富加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