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8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意芽春茶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办公室**201-1。
经营者:骆晓飞,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姑苏区意芽春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