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691号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星海澳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头份社区竹排路3巷**。
经营者:王炳歆,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份3巷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琪,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美嘉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埔美工业区美新区31巷**。
法定代表人:林齐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铭天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侧。
经营者:王焕铭,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老区1巷17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星海澳玩具厂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美嘉佳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铭天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新型学步车”。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星海澳玩具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星海澳玩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