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韩悠尚品服装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荔园路福明盛工业园****。
经营者郑青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