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知民初9号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奇,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和泓阳光北岸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连新,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北师大科技园孵化大厦****A0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74295Y。
法定代表人:谢周青,该咨询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英华幼儿园)、第三人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师慧教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群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媛媛、人民陪审员高学全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黄璐艳、被告天地英华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悦、第三人师慧教育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唐山晚报》上连续七日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
“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师范大学被确定为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
“九五”期间,又被首批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
2002年百年校庆之际,教育部和北京市决定重点共建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将北京师范大学列入支持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的行列。
“十五”期间,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建设计划。
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名单,11个学科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发布的2016年一级学科评估(第四轮)结果,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戏剧与影视学、地、地理学6个一级学科获评A+个一级学科获评A,7个一级学科获评A-,获评A+数量居全国高校第六位。
在英国高等教育调查公司(QS)2018年公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中,北京师范大学排名第292位,在中国内在高校排名第11位。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始建于1915年,隶属北京师范大学,先后被评为北京市第一批“示范幼儿园”、“人民满意的幼儿园”、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代表北京最高办园水平的“十佳幼儿园”、共青团北京市委“青年文明号”、北京市学前教育系统“辛勤育苗先进学前教育工作单位”。
目前“”、“北师大”品牌及“北京师范大学”字号在教育行业内家喻户晓。
一、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原告系第5891001号“”注册商标(简称“涉案商标1”)的商标权利人,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及权利状态如下:涉案商标1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1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教育、函授课程、培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翻译、文娱活动、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场设施出租、动物训练、经营彩票”等。
该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10年03月28日至2020年03月27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
(图样:)原告系第5891158号“北师大”注册商标(简称“涉案商标2”)的商标权利人,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及权利状态如下:涉案商标2于2007年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类别为第41类,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翻译;文娱活动;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
;体育场设施出租;动物训练;经营彩票;学校(教育;
;教育;函授课程;培训;安排和组织研讨会;收费图书馆”等。
该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03月28日至2030年03月27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
(图样:)二、原告享有在先的“北京师范大学”字号权(简称:北师大),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字号已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的关联关系。
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
北京师范大学被确定为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又被首批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
“十五”期间,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建设计划。
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名单,11个学科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涉案“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字号,经原告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理应获得法律保护。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以及在招生宣传页上使用原告“”、“北师大”注册商标及“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字号,严重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予以禁止。
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幼儿园内外及招生宣传页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第5891001号“”注册商标、使用与第5891158号“北师大”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及“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字号。
攀附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字号知名度和影响力。
以此作为营销策略增加被告招生吸引力,吸引更多生源,由此获得更多的报名学生数量和提高学费水平。
被告该等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易造成混淆或误认,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攀附原告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了幼儿教育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且严重侵害了原告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系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就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应该向原告承担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1、涉案注册商标2近似标识及“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字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两个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标识,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擅自使用与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字号构成相同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及相关公众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北京师范大学明确表示不要求第三人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天地英华幼儿园辩称,我司的实际出资人为程世才,程世才于2016年9月份与第三人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签订了“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试验幼儿园授权合作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授权程世才在河北省唐山市,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合作期间我司有权使用“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试验幼儿园”进行品牌宣传与经营。
合同签订后,程世才向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交纳了管理费15万元,并向其交纳了品牌使用风险押金2万元。
北京师范大学对我司在河北省唐山市和泓阳光北岸开办“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试验幼儿园”进行了备案登记。
我司于“授权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授权期限到期前将“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试验幼儿园”的相关标识及宣传牌进行了拆除,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对我司的拆除结果审查合格后将品牌使用风险押金2万元退还给了我司。
我司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使用涉案商标是经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授权并经北京师范大学同意的,故我司在此期间使用涉案商标合理合法,我司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使用权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因为第三人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办公地址就在原告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内,原告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用其品牌、商标进行对外授权。
另外,我司已于2019年9月份将公众号名称进行了更改,已经不再使用北师大的相关字号,所以我司认为我司也没有网络侵权。
请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北京京师慧教育咨询中心述称,第三人在2012年9月20日和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签发了品牌合作加盟事宜,履行到2018年9月时没有续签,原因系北师大在2017年和2018年开始整顿和规范校外合作办学项目,京师学会积极将加盟的这些幼儿园进行了终止,本案中的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的程世才不具体负责幼儿园项目,所以没有积极的进行终止,我们对给予被告授权的事项是认可的,但是我们没有侵害商标的行为,因为我们授权的商标与北师大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
本院依据双方的起诉及答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和原告名称、字号权的侵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数额如何确定。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北京师范大学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商标注册证1、商标注册证2,证据来源是国家商标局,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
第二组证据:(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9589号公证书,证据来源是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证明被告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原告字号及商标。
第三组证据:北京师范大学报考指南、北京师范大学官网、“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2020QS世界大学排名、2019QS世界大学排名、2018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2017高考文理科平均分双双夺冠、2015高考成绩排名前十学校,证据来源于原告提供,证明原告作为教育行业的重点大学,其涉案商标、企业字号以及教学质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组证据:(2020)京国信内京证字第02396号公证书、唐山市天地英华幼儿园美篇及公众号截图,证据来源国信公证处和公众号及美篇,证明被告在公众号及网络上侵犯原告品牌。
第五组证据:商标注册证1(续展后新证)、商标注册证2(续展后新证据),证据来源原告提供,证明原告商标权经续展在有效期内。
第六组证据: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微信公众号、唐山市天地英华幼儿园微信公众号、被告网站截图、被告发布侵权信息的招聘及美篇网页,证据来源被告微信公众号、被告网站及其他网站,证明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恶意明显。
第七组证据: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证据来源原告提供,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共计是67000元。
被告天地英华幼儿园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我司是经第三人合法授权使用原告商标,授权期限是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所以我司认为使用原告商标不构成债权;
对第三组证据没有异议;
对第五组证据没有异议;
第四组和第六组证据统一发表质证意见,该两组证据的照片均系在2017年及2018年原告使用,在2018年以后被告并没有利用过原告名义以及商标进行过招生,而且该公众号只有两个人关注,宣传效果及影响的范围极小,而且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已经将该公众号名称改为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
对第七组证据,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合同,无法证明该笔费用是用于本案的合理支出,我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第三人师慧教育中心质证称,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第三人与本案被告签订的协议中使用的全称是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学会实验幼儿园。
特别说明的是其中的商标与北师大的提供的第5891001号商标有显著区别,包括里面的数字、图形、英文字母均有显著区别。
也就是第三人并没有授权天地英华使用北师大的注册商标。
对第三组证据,认可北师大为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学校,但是不认可商标是具有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因为大家对于学校更加关注的是名号,而不是商标。
例如1001号商标并不能让大学直接联想到是北师大的商标,而其提交的第二个商标才能直接体现出是北师大。
本案涉及的商标恰恰是第一个商标,故其知名度不能体现出是北师大的商标。
北师大的教育机构组织不能简单以企业商标来考虑。
关于第四组证据,对真实性认可。
关于第五组证据,真实性认可。
关于第六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和被告的质证意见相同。
关于第七组证据三张发票,首先顾问费的律师事务所的发票我们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该发票中体现的是顾问费,并非律师费,另外北师大起诉他人请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据我所知就有一件,是前段时间刚刚下的判决,因此这张顾问费发票和本案的合理支出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能证明该顾问费系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两张公证费的发票,我们对北京东方公证处的发票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因为这张发票从开票日期和备注中能反映出该张发票与本案涉案的东方公证处有关联性。
而对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开具的发票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首先通过这张发票无法确认系本案公证支出的费用,因为备注栏中没有区别,且其开票日期是5月21日,而其请公证处作公证的日期是5月15日,公证处的收费原则是先交费再公证,第一张公证费发票就符合这个客观事实,而第二张国信公证处的从开具的时间和内容上都与本案建立不起关联性,因此对该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天地英华幼儿园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股权代持协议一份,证明天地英华幼儿园的实际出资人为程世才。
二、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实验幼儿园授权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北京京师师慧教育咨询中心授权程世才在唐山市,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合作期间被告有权使用原告品牌进行宣传。
三、聊天记录两张、银行流水一份,证明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涉及原告商标的标识及宣传牌全部拆除,经第三人审查合格后由其将押金2万元退还给被告。
四、被告公众号名称变更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将公众号北师大天地英华幼儿园的名称变更为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质证称,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因为这个是与案外人签订的股权协议。
关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真实性也不认可。
因为第三人和北京师范大学没有任何关系,第三人没有权利使用北京师范大学的品牌、字号和商标。
被告提供的该组合作协议是与原告无关的第三人以及程世才签订的,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是中国老教授协会的下属组织,和北京师范大学没有关联关系。
关于第3组证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被告提供的第三组银行流水上面显示的交易账户名称是杨琼,户名是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即被告,被告和杨琼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
关于第四组证据,关于公众号名称的变更,名称变更这个事项原告认可,但是被告并没有删除公众号中对原告名称权、商标权进行侵权的相关的信息,被告的公众号截止目前在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中的七月份截图可以证实仍然存在侵权行为。
第三人师慧教育中心质证称,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提请法庭注意该协议第五条第4.3条约定“乙方擅自改变甲方品牌标识属于侵权行为,……”,而本案中的被告标牌存在拆分、遮挡,有违约行为。
对于其他的两组证据均予以认可。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第三人师慧教育中心为证据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两份情况说明以及汇款凭单、发票。
证明1、第三人师慧教育中心与北师大教协存在合作关系。
2、北师大教协授权老教授协会在全面范围内进行授权对老教授幼儿园进行加盟。
这个活动到2018年到期终止,最后一次合同签订是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也是在2018年时我们收到北师大要求停止使用该品牌。
二、合作协议书,证明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甲方品牌,不得部分遮挡和拆分使用。
三、(2020)冀知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我们认为71号判决的事项对本案有很强的参考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参考。
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质证称,对于第三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首先,情况说明中负责人的签名后面并没有签名人的身份信息,无法证明该签名的负责人身份究竟是什么情况。
另外情况说明中提到的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是隶属于中国老教授协会与北京师范大学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没有权利使用北京师范大学的名称、商标,更没有权利授与其他人使用。
情况说明中第3页,汇款电子回单,付款人是谢周青,收款人是北京木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关于第三组证据合作协议书的质证意见同对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关于第四组证据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该判决书中的被告侵权情节及侵权性质认定可以用于参考,但71号文中被告的侵权范围和本案的侵权范围不同,71号文中被告只有现场侵权,本案中被告不仅有现场侵权,而且在公众号每天以及招聘网站上有侵权的情节,影响范围更大,这是其一。
其二,本案中被告的侵权恶意更加明显,本案的被告在收到了应诉通知书后仍然在公众号上继续保留带有侵权行为,包括商标、原告名称的图片和字样,仍旧使用原告的影响力,攀附原告的品牌价值,本案中的被告侵权恶意程度较71号判决中的被告的恶意程度高。
另外,法院在认定赔偿,还考虑案件所在地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第三人援引的案例所在地与本案的所在地经济差别较大,被告经营的获利也相对较大。
因此对于71号中的被告的判赔以及其他措施对本案不具有参考关系。
被告天地英华幼儿园质证称,只针对合作协议书发表质证意见,对第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
对合伙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司是根据该协议书的授权由第三人向我司提供的商标,我司并没有对第三人向我司提供的商标进行拆分、遮挡使用。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第一组证据商标注册证1、商标注册证2,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因该份证据系由国家商标局核发并加盖国家商标局印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9589号公证书,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被告虽对该份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
因该份证据系由公证机关对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的公证,该公证内容系对被告经营场所使用商标、名称的拍摄记录,对该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组证据“北京师范大学报考指南、北京师范大学官网、“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2020QS世界大学排名、2019QS世界大学排名、2018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2017高考文理科平均分双双夺冠、2015高考成绩排名前十学校”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第四组、第六组证据(2020)京国信内京证字第02396号公证书、唐山市天地英华幼儿园美篇及公众号截图,第三人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虽然质证称照片均系在2017年及2018年原告使用,在2018年以后被告并没有利用过原告名义以及商标进行过招生,而且该公众号只有两个人关注,宣传效果及影响的范围极小,而且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已经将该公众号名称改为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
但结合庭审时原告当庭搜索被告公众号及网页,显示被告并未将公众号删除,其网页上仍有北师大附属幼儿园的相关内容,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
第五组证据商标注册证1(续展后新证)、商标注册证2(续展后新证),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七组证据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对于公证费票据2张,该2张公证费票据与原告提交的两份公证书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因公证所支出的事实,本院对该两份票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律师费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科目为“顾问费”,原告起诉时间为2020年4月,且原告提交的第一份公证书公证显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为金杰,并非本案原告委托的代理人,且公证取证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起,原告亦未提交委托合同证明该票据与本院具有关联。
故对该份证据与本院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股权代持协议一份、证据二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实验幼儿园授权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据三聊天记录两张、银行流水一份,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因上述证据系均涉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证明原告曾授权第三人使用或者第三人可以授权被告使用案涉商标和字号,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与原告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故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四被告公众号名称变更记录一份,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但结合庭审中原告当庭搜索被告公众号及网页所显示的内容中仍有显示被告并未将公众号删除,其网页上仍有北师大附属幼儿园的相关内容,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两份情况说明以及汇款凭单、发票。
两份情况说明系证人出具的书面语言,出具说明的当事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该情况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汇款凭单及发票,因付款人为谢周青,收款人为北京木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原告曾对第三人有过授权,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二合作协议书以证明被告擅自改变甲方品牌、遮挡和拆分使用,因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对第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
“七五”、“八五”期间,北京师范大学被确定为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
“九五”期间被首批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
“十五”期间,该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建设计划。
2017年,该学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名单,11个学科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发布的2016年一级学科评估(第四轮)结果,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戏剧与影视学、地、地理学6个一级学科获评A+个一级学科获评A,7个一级学科获评A-,获评A+数量居全国高校第六位。
在英国高等教育调查公司(QS)2018年公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中,北京师范大学排名第292位,在中国内地高校中排名第11位。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隶属北京师范大学,先后被评为:北京市第一批“示范幼儿园”、“人民满意的幼儿园”、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代表北京最高办园水平的“十佳幼儿园”、共青团北京市委“青年文明号”、北京市学前教育系统“辛勤育苗先进学前教育工作单位”。
原告于2010年3月28日分别获准注册第5891001号商标“”、第589115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
函授课程;
培训等,有效期均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6年第三人作为甲方与案外人程世才作为乙方签订《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议实验幼儿园授权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北省唐山市,授权时间为3年,即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并授权乙方使用“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议实验幼儿园”品牌和MI、VI、SI系统在园所公共环境、班级环境、招生宣传活动等进行导入使用。
2018年7月22日案外人程世才作为甲方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董连新作为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内容为:鉴于:1、唐山市路北区天在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成立……一、委托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对公司出资50万元人民币所占100%股权的名义持有人。
且甲方已经向公司实际出资50万,占100%股权。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使用本案案涉商标及名称,只是辩称其使用案涉商标及名称系经第三人授权。
2019年8月1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958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根据原告申请,本公证员(孟欣泽)与该处公证员陶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杰于2019年7月11日起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和泓阳光北岸小区内,在外观标识为“北京师范大学老授权协会实验幼儿园”的场所,由公证人员对该场所的门头标识、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证。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显示在园所广告厨窗栏及门口悬挂的校名匾牌有“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北师大老教授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实验幼儿园”等字样。
拍摄的该园相关匾牌显示有“北师大实验幼儿园STEM科学特色园”字样。
拍摄的照片中在该园楼顶处显著标识“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较大招牌,该招牌左边图标为“”标识。
2020年5月15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396号公证书载明了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璐艳操作手机点击进入被告微信公众号及网页的全过程。
公证所拍摄的截图显示: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微信公众号及网页仍有“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唐山分园”、“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第一届大班毕业典礼”、“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第二届大班毕业典礼”等字样,宣传图片中楼顶处处显著标识“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较大招牌,该招牌左边图标为“”标识。
在其招生宣传网页显示有“一带一报名原价1580七折现价1106”、“原价1580单人8折现价1264一带一报名7.5折”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系第5891001号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即学校(教育);
教育;
函授调和;
培训;
安排和组织研讨会……。
北京师范大学系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教育科学和文理基础学科为主要特色的著名学府。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隶属北京师范大学,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公众混淆。
”首先,本案中,被告天地英华幼儿园主要经营范围为学前教育,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招生宣传厨窗、楼顶招牌处、微信公众号、招生宣传网页上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标牌及“”标识、“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等名称及商标,该行为属于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原告作为中国著名学府,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相关学科处于领先地位,其在国内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共知。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隶属于原告,先后被评为:北京市第一批“示范幼儿园”、“人民满意的幼儿园”、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代表北京最高办园水平的“十佳幼儿园”、共青团北京市委“青年文明号”、北京市学前教育系统“辛勤育苗先进学前教育工作单位”。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楼顶招牌处、宣传厨窗、招生宣传网微信公众号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等名称,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虽然原、被告服务区域不属于同一省市及同一地域,但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当地公众误认为其系原告授权或者联合开办或者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学前教育机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名称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虽主张其使用“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及“”标识系经第三人授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曾授权第三人使用或者第三人可以授权被告使用案涉商标和名称,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告侵权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恶劣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其商标对外许可使用费数额及标准。
对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尽管被告微信公众号上被告公布的信息显示了招生收取学费标准,但无法确定被告的招生规模,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营成本、人力成本等,故无法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数额。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声誉、原、被告单位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以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为宜。
第四,关于被告应否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被告在其楼顶招牌处、宣传厨窗、招生宣传网微信公众号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等名称及“”注册商标,客观上使当地公众误认为与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具有密切关系,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及招生范围仅限于河北省唐山市,《唐山晚报》作为河北省唐山市具有影响力的报刊,由被告在该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足以为被告消除影响。
原告要求被告还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致歉声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及“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北师大实验幼儿园天地英华分园”等名称;
二、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师范大学各项损失15万元;
三、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七日在《唐山晚报》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发布位置须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审核。
如不履行,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在相关媒体发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 四、驳回原告北京师范大学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天地英华幼儿园有限公司负担1540元,由原告北京师范大学负担29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