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66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EYR13。
法定代表人:谢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尼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宝丽路**杰克工业区******信用代码:91440300306140145G。
法定代表人:姚雄升。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尼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24××××.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