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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勤、李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刑初608号
案件名称周伟勤、李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5刑初6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伟勤,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茂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腾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晖,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龙,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武辉,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海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詹杰能,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0)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勤及其辩护人曹茂华,被告人李晖及其辩护人赵小龙,被告人陈武辉及其辩护人周海兰、詹杰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于2017年8月注册成立惠州浩宝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法人代表周伟勤,经营地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非法采购假冒“贝亲”注册商标的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在淘宝网通过“九月妈咪1”网店(账户名:辉尚家居,由被告人李晖注册)和“宝宝成长之旅”网店(账户名:onrdayha,以被告人李晖姐姐李欢欢身份证注册)对外进行销售。

其中,被告人周伟勤负责采购假冒“贝亲”注册商标的硅橡胶乳头保护罩,被告人李晖负责网店管理、财务,被告人陈武辉负责采购外包装纸盒、包装和发货。

扣除网店运作成本后所得利润由三人平分。

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韩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九月妈咪1”网店购买了五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后,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晖、陈武辉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2片每盒)3150盒、硅橡胶乳头保护罩(无包装)460个、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完整包装)82盒、乳头矫正器包装盒1350张、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3361张。

以上商品经“贝亲”注册商标权利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贝亲”注册商标的商品。

现场查获的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根据网店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元51464元。

办案民警依法提取了网店后台销售记录并进行统计,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九月妈咪1”网店销售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金额为人民币58826.61元,“宝宝成长之旅”网店销售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金额为人民币55599。

58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周伟勤在惠州市博罗县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三人均认罪认罚及其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等,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伟勤当庭认罪。

被告人周伟勤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周伟勤名下的浩宝吉公司大部分出售的是自有商标的产品,本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种类只有一款,恳请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周伟勤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周伟勤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如实地供述了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恳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周伟勤认罪悔罪,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周伟勤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险性小,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周伟勤、陈武辉、李晖是公司的支柱,现三人均被羁押,他们所合办的公司,由他们的妻子或女朋友打理,已经奄奄一息,周伟勤是对公司总体负责的,恳请法庭能够对周伟勤判处缓刑,让其经营公司。

综上,周伟勤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所在的浩宝吉公司销售的产品绝大部分是合法的,且其涉案金额小,其认罪认罚,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晖当庭认罪。

被告人李晖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李晖受过良好的教育,是初犯、偶犯。

本案的各被告人成立的网店并非专门出售假冒“贝亲”产品,涉案的两家网店销售假冒贝亲的产品金额为114425元,占比公司营业额的1.79%。

浩宝吉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恳请能对李晖从轻处罚,让其能继续经营公司。

李晖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情节,主观恶性小。

李晖到案以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常后悔,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今天法院的审判都是认罪认罚。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我方认为李晖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涉案金额不大,其本人开办公司对社会都有一定贡献,恳请能对李晖从宽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继续经营公司,建议对李晖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被告人陈武辉当庭认罪。

被告人陈武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浩宝吉公司经营的网店主要出售公司自有商标的产品,陈武辉虽为浩宝吉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其不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陈武辉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恳请对陈武辉予以从轻处罚。

浩宝吉公司名下运营的网店所销售的大部分产品都是合法的,销售的侵权贝亲乳头保护罩产品的金额占比非常小,应对陈武辉予以从轻处罚。

陈武辉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

陈武辉系初犯、偶犯,其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不良习惯,无违法犯罪前科。

其此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因其法律意识淡薄,现陈武辉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罪,恳请对陈武辉予以从轻处罚。

陈武辉主观恶性小,有坦白的情节。

陈武辉认罪认罚,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陈武辉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险性小,其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武辉育有一儿一女,其妻子全职在家,无任何经济来源,恳请法院对陈武辉予以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应尽的抚养义务。

综上,陈武辉所在的浩宝吉公司销售的产品绝大部分是合法的,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涉案金额小,主观恶性小,且其认罪认罚,情节较轻,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另查明,第1161193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贝亲株式会社(PIGEONCORPORATION),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乳头保护器、供婴儿玩的橡皮奶头等,1998年3月21日注册,经两次续展有效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第557267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贝亲株式会社(PIGEONCORPORATION),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奶嘴、橡皮假奶头、乳头保护器(哺乳用具)等,有效期限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1.物证(1)证人韩某购买的假冒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及包装盒(包装上有“”、“”商标、保护罩上有“”商标)、浩宝吉乳头保护罩及包装盒、快递包裹(实物照片)。

(2)现场查获的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及包装盒(包装上有“”、“”商标、保护罩上有“”商标)。

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犯罪嫌疑人三面照、人员指纹卡、人口基本信息,与被告人身份信息一致。

(3)抓获经过:2019年12月4日,李晖、陈武辉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被抓获;

2020年4月9日周伟勤在惠州市博罗县被抓获。

(4)缴获经过:涉案物品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3150盒,每盒2片,没有纸质包装盒;

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460片,单片装,无包装盒;

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3361只,纸质盒子;

贝亲乳头矫正器包装盒1350个,纸质盒子;

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82盒,完整包装的纸质包装盒。

(5)淘宝店家信息“九月妈咪1”截图、网店页面和交易信息截图。

(6)缴获假冒商品统计表: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2片每盒)3150盒、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无包装)460个、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完整包装)82盒、贝亲乳头矫正器包装盒1350张、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3361张。

销售总价格51464元。

(经陈武辉、李晖确认)(7)缴获假冒商品统计表(经补充侦查更改):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2片每盒)3150盒、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无包装)460个、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完整包装)82盒、贝亲乳头矫正器包装盒1350张、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3361张。

根据淘宝网店中晖尚家居、宝宝成长之旅中销售的最低价格进行统计(一盒14.5元,一个7.25元),销售总价格50199元。

(经陈武辉、李晖、周伟勤确认)(8)提供包装盒人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名“汪×桂-印刷包装-”,微信号×××),经陈武辉确认。

(9)“晖尚家居”及“宝宝成长之旅”销售假冒贝亲乳头保护罩记录、支付宝收款交易记录。

(10)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晖尚家居”网店销售记录,证实销售假冒贝亲乳头保护罩总金额为58826.61元,经陈武辉、李晖、周伟勤确认。

(11)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淘宝店铺“宝宝成长之旅”销售记录,证实销售假冒贝亲乳头保护罩总金额55599.58元,经陈武辉、李晖、周伟勤确认。

(1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13)贝亲株式会社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无授权证明等,证实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贝亲株式会社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权就侵犯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关的维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产品进行真假鉴定和出具价格证明等,并有权转授权第三方机构代理行使上述权利,授权期间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2019年1月1日,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探索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全权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办理相关维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所查获商品的真伪和出具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和无授权证明等,授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14)鉴定证明:经广州探索者商务服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及包装盒为假冒产品。

(15)惠州浩宝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营业执照、章程等,证实周伟勤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周伟勤、陈武辉、李晖。

(16)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证实陈武辉、李晖无违法犯罪记录。

3.证人证言(1)韩某:2019年7月19日我在淘宝上选购了一款名为“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质量很差,怀疑是假的。

我买了5盒,店家还送了5盒浩宝吉的乳头保护罩,跟贝亲款式差不多。

我一共支付了199.58元。

店铺名称是“九月妈咪1”,店家通过圆通快递寄给我的。

我买的“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奶嘴是盒装的,盒子上方写有PIGEON,中间写有贝亲硅橡胶乳头保护罩,盒子里有一个胶材质的包装盒,内有2个软材料的奶嘴。

(2)李某:我是2019年7月份前后到浩宝吉公司上班的,该公司主要经营母婴用品销售,公司法人是周伟勤,公司是周伟勤、李晖和陈武辉三个人合伙成立的,客服有六个,还有五六个打包发货的员工,李晖负责我们工资的发放,我们员工都是拿固定工资,每个月3000多元到4000元,浩宝吉公司的淘宝店有宝宝成长之旅、晖尚家居、舒蓓婷旗舰店、遇花浓旗舰店、淘漾旗舰店,其他的我不清楚,我在打理晖尚家居、淘漾旗舰店,“舒蓓婷旗舰店”、“遇花浓旗舰店”是李晖和伍某著在打理,“宝宝成长之旅”是陈某在打理。

乳头保护罩的进货渠道我不清楚,我只知道贝亲乳头保护罩售价36.9一盒(两片),买的时候赠送一盒浩宝吉乳头保护罩,贝亲乳头保护罩在“晖尚家居”和“宝宝成长之旅”两个网店销售,是老板负责进货的,他们给顾客发货一般寄件人写“李生”,指的是李晖。

我开始接手网店过程中并没有刷单行为,销售量基本每天十来单,每个月销售金额在1万多元,但是退货率很高,基本上有一半会被退,退货之后我们会私下将退货金额发红包给客户。

没有客户投诉贝亲乳头保护罩是假货,有客户咨询是否是正品,我们答复是正品,可以验货,我也不清楚是否是正品。

周伟勤在公司负责人事,李晖负责管我们发放工资,陈武辉专门弄握笔器,其他的管的少。

(3)陈某:我们浩宝吉公司的法人是周伟勤,老板是周伟勤、陈武辉和李晖,主要经营业务是母婴用品,我是2018年7月初入职该公司的,负责淘宝美工,售前售后客服,每个月工资是3500元,没有提成,由李晖发放,公司地址是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秀丽路**。

我们公司是通过网上销售的方式销售母婴用品,淘宝网店有两个,分别是宝宝成长之旅和晖尚家居(九月妈咪1),宝宝成长之旅是我在负责,晖尚家居是李某在负责,我负责的网店主要销售“贝亲”牌硅胶乳头保护罩,还有浩宝吉母婴用品,贝亲乳头保护罩实际卖出去的价格是29.9元一个,客户下单后通过支付宝结算。

我负责的网店贝亲销量是每天20个左右,销售金额500元左右,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销售金额是5万六千元,没有刷单的情况。

浩宝吉公司通过天猫、淘宝、阿里巴巴、1688四个平台销售母婴用品,主要包括安抚奶嘴、乳头保护罩、乳头矫正器等产品。

贝亲乳头保护罩主要在淘宝的宝宝成长之旅和晖尚家居两个平台销售。

宝宝成长之旅每天有两三单要求退货的,我们一般会让客户放弃退货,通过给好评的方式然后给客户发一个旺旺红包,一般按25元给,有一些按原单价格退回,时间太久了,我们无法提供退货数据了,而且这些数据我们也没有备注。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周伟勤:2020年4月9日供述,我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有注册惠州浩宝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代表,股东有我、李晖、陈武辉三人。

我们在淘宝销售“贝亲”橡胶乳头保护罩,店名我不知道,李晖知道,淘宝店他负责。

我不清楚公司销售的“贝亲”乳头保护罩是正品还是假冒。

我在公司负责人事管理、厂房租赁。

陈武辉是打包工人,李晖管理整个公司,我们还有11名员工,其中6名是客服,5名是打包发货的。

我不清楚公司在淘宝注册了几个网店,不知道从哪里进货,这些李晖知道。

利润是我、李晖、陈武辉三人均分,到目前我分了三万元利润。

我每个月工资是3500元。

2020年4月20日供述,我之前供述部分不属实。

因为我一开始觉得这两个网店不是用我名字注册,售卖假产品无法追究我责任,其次我觉得如果被抓,我们公司其他业务就垮了,就没有全部说实话。

我们是通过“九月妈咪1”和“宝宝成长之旅”两个店销售贝亲乳头保护罩,这两个店铺分别是由淘宝账号“晖尚家居”和“onrdayha”注册的。

我们是2018年8月份开始销售贝亲奶嘴保护罩的,后来发现利润太低,我们三个就协商卖假冒的贝亲奶嘴保护罩,从2018年10月份开始卖的。

我负责采购奶嘴保护罩,李晖负责经营网店和财务,陈武辉负责包装盒采购和包装、打包、发货。

贝亲乳头保护罩我是从东莞一个供应商(姓刘)那里进的货,他们专门生产这些奶嘴保护罩,有没有注册品牌我不知道。

我大概每三个月进2500对,每对进价成本6元左右。

我们公司没有销售“贝亲”产品的授权。

公安提取的“晖尚家居”销售贝亲乳头保护罩记录总条数是1571条,总金额是58826.61元,“宝宝成长之旅”是1400条,总金额55599.58元,对此我没有异议。

在仓库查获的贝亲乳头保护罩外包装盒3361个,完整包装盒的贝亲乳头保护罩82盒,塑料壳包装的贝亲乳头保护罩3150盒,无包装的贝亲乳头保护罩460片,计算价格50199元,我表示认可。

我们这个产品买一送一,客户支付29块多购买两盒,每盒有两个乳头保护罩,因此每盒售价大概14.5元,单个7.25元左右。

产品退货率大概10%左右,具体李晖更清楚。

(2)陈武辉:惠州浩宝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周伟勤,股东是周伟勤、李晖和我,每个人都是1/3股份,2017年8月注册成立的,浩宝吉公司有11个员工,其中6个客服和5个打包发货人员,周伟勤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事情,李晖负责财务和日常管理,我负责握笔器的销售,浩宝吉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母婴用品,公司在淘宝网上有七个网店:宝宝成长之旅、晖尚家居、舒蓓婷旗舰店、遇花浓旗舰店、淘漾旗舰店、亿威雄办公专用店、丽7636。

售假贝亲乳头保护罩是在宝宝成长之旅和晖尚家居这两个店,分别是陈某和李某在负责。

最开始网店卖的是真品贝亲乳头保护罩,因为挣不到钱,我们三个就商议买点假冒的回来销售,是李晖去联系购买假的贝亲乳头保护罩和塑料包装盒,我在网上联系购买了外包装纸盒,大概是2018年9月开始在网店上售假。

购进一盒假的贝亲乳头保护罩是6块钱左右,主要是李晖在负责进货。

我购买的外包装纸盒是分批的,买了好几次,跟东莞一个人微信联系,微信名“汪×桂-印刷包装-”,微信号×××,对方寄过来,价格是一块多一个包装纸盒,总共买了两三万个。

网店一共卖出去两万盒左右假的贝亲乳头保护罩,获利大概十几万元,退货率很高,20%以上的客户会退货。

收款渠道是李晖的支付宝账号,李某和李某是上两个月才开始负责两个网店经营,她们不知道产品是假的,如果客户订购贝亲乳头保护罩,我就会在公司最边上一个小房间里去将保护罩装进包装盒,再拿出来给到员工发快递,我没有让员工们知道是假货。

周伟勤知道我们销售的是假货。

今天在仓库查获的贝亲乳头保护罩外包装盒3361个,完整包装盒的贝亲乳头保护罩82盒,塑料壳包装的贝亲乳头保护罩3150盒,无包装的贝亲乳头保护罩460片,我表示认可。

我们公司的工资基本上都是3500元,包括我和李晖、周伟勤,只不过到年底我们三个有分红。

我们整个销售在扣除公司运作成本之后所得的利润都是我们三个平分的。

“晖尚家居”的店铺名称是“九月妈咪1”、“onrdayha”的店铺名称是“宝宝成长之旅”,公司其他网店是不售假的,我们公司及个人没有取得“贝亲”乳头保护罩的授权。

公安提取的“晖尚家居”销售贝亲乳头保护罩记录总条数是1571条,总金额是58826.61元,“宝宝成长之旅”是1400条,总金额55599.58元,对此我没有异议。

2020年4月14日供述:公司贝亲产品这一块由李晖负责进货和销售,财务和工资发放也是李晖负责;

我负责销售、包装和发货;

周伟勤负责公司运营。

打算卖假“贝亲”产品的时候,是我们一起商量的,周伟勤是知道卖假“贝亲”的。

我们卖“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有买一送一,卖两盒产品实际销售金额是29元,每盒有两个乳头保护罩,平均单个乳头保护罩售价7.25元左右。

对公安缴获的涉案物品计算总价格50199元我认可。

我们的退货率大概15%左右,大部分退货通过平台的正规退货渠道受理,其中大概5%通过旺旺红包、微信等平台私下给客户发红包退款,我们怕客户给差评,这部分私下发的退款我们没有统计,也没有保留退款凭证。

(3)李晖:我有售假的违法行为,我是2017年6月份加入浩宝吉公司的,周伟勤负责产品设计规划公司走向,跟供货商打交道,我负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员工的工资发放,还负责舒蓓婷旗舰店的经营销售,陈武辉的工作两边都有。

销售假冒贝亲品牌产品的网店有“宝宝成长之旅”和“晖尚家居”两个网店,“宝宝成长之旅”是用我姐姐李某欢的身份证注册的,“晖尚家居”是用我本人身份证注册的,这两个店分别由陈某和李某在经营维护,收款支付宝账号两个都是我的。

大概从2018年9月份我们开始销售假冒贝亲乳头保护罩,是周伟勤联系购买假的贝亲乳头保护罩和包装盒,我不知道他在哪里进的货。

我不知道有没有刷单,如果有就在订单备注紫色小礼品或者备注礼品。

公司厂房是周伟勤租的。

员工不知道我们卖的贝亲乳头保护罩是假货。

我们的工资基本上都是3500元,包括周伟勤、陈武辉,只是到了年底我们三个有分红。

公安机关抓获我时在现场查获了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3150盒(2片每盒)、460个(无包装)、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完整包装)82盒、贝亲乳头矫正器包装盒1350张、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包装盒3361张。

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2片每盒)网上售价是一盒14.5元,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完整包装)一个售价是10元,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完整包装)一盒售价14.5元,包装盒没有出售过。

我对现场缴获的物品总金额51464元没有异议。

公安机关提取的“晖尚家居”销售贝亲乳头保护罩记录总条数是1571条,总金额是58826.61元,“宝宝成长之旅”是1400条,总金额55599.58元,对此我没有异议。

2020年4月14日供述:我们公司负责策划销售假冒“贝亲”产品的是我们股东三个人:我、陈武辉和周伟勤。

卖假“贝亲”一开始就是周伟勤提议的,他找我和陈武辉商量过,我们也同意了,也是他进的这批货,货源他应该清楚,我和陈武辉都听他的,公司财务也是周伟勤负责。

我们卖“贝亲硅胶乳头保护罩”有买一送一,卖两盒产品实际销售金额是29元多,每盒有两个乳头保护罩,因此每盒售价大概14.5元,单个乳头保护罩售价7.25元左右。

对公安缴获的涉案物品计算总价格50199元我认可。

我们的退货率大概10%左右,大部分退货通过平台的正规退货渠道受理,其中大概2%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私下给客户发红包退款,我们怕客户给差评,这部分私下发的退款我们无法核实。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陈武辉辨认出李晖、周伟勤;

李晖辨认出周伟勤、陈武辉;

周伟勤辨认出陈武辉、李晖;

李婵和陈静辨认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

(2)现场勘验笔录,反映广东省惠州市园洲镇秀丽路恒利大厦二楼惠州浩宝吉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情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调取的网店开户信息、交易记录、查获现场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勤、李晖、陈武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伟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武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灵均人民陪审员  肖王琰人民陪审员  杨 清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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