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27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部位:广州市*********市场西区1118B)。
法定代表人:陈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祉蓓,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3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乐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爱乐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Areedo3”商标在国内的使用远远早于爱乐多公司取得“Areedo”商标的时间;
爱乐多公司对“爱乐多ARREDO”商标的使用存在反向混淆的嫌疑;
佳豪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爱乐多公司的“爱乐多ARREDO”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一审判决对“侵权”的认定过于草率。
佳豪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的侵权后果,意大利雅威多橱柜有限公司与佳豪公司签订《意大利雅威多(中国)经销协议》,授权佳豪公司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销售“Areedo3”橱柜及相关产品,直至本案发生之日,佳豪公司尚未取得任何关于“Areedo3”的销售订单;
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爱乐多公司的过错,认定佳豪公司参与长沙市涉案店铺的经营缺乏依据,《意大利雅威多(中国)经销协议》只授权佳豪公司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销售“Areedo3”的橱柜及相关产品,任何超过该区域的“Areedo3”销售行为与佳豪公司无关。
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全面。
“爱乐多ARREDO”商标注册前,意大利雅威多橱柜有限公司的“Areedo3”商标已经在类似商标上先于爱乐多公司使用,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佳豪公司是销售商,应适用《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11日出具商评字[2020]第0000020797号关于第12625110号“爱乐多ARRED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爱乐多公司拥有的“爱乐多ARREDO”商标在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包括家具门、非金属门把手、陈列柜(家具)、家具及美容柜(家具)上予以无效。
爱乐多公司在本案中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不具有合法性,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爱乐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爱乐多ARRED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爱乐多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该裁定予以撤销。
爱乐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佳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拆除Arredo3标识,销毁带有Arredo3标识的产品、宣传广告资料、删除佳豪公司在网络上发布的含有Arredo3及标识的内容;
2.判令佳豪公司赔偿爱乐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2000000元。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杨燕注册了第12625110号“爱乐多ARRED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门、非金属门把手、陈列柜(家具)、家具、非金属台阶(梯子)、美容柜(家具),有效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经商标局核准,杨燕注册了第12625109号“ARRED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非金属门把手、非金属台阶(梯子),有效期限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3日。
经商标局核准,爱乐多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受让上述两个注册商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黄埔第258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5808号公证书)载明:爱乐多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迪于2018年12月13日到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月14日,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高迪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优托邦美居新生活的商场内,在该商场一楼,高迪在一间标有“JoysofHome”“Arredo3”等字样的店铺内,对该店铺内墙上、店内家具及宣传册等上面的有关商标标识进行拍照,并在该店铺内取得了“何金林”的名片(名片上印有“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优托邦美居生活1楼西区1178”等内容以及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共一张,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门面及商场的平面导购图等进行拍照。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店铺的墙面、文件收纳盒、宣传海报、橱柜旁的标示牌、抽屉柜上、宣传册、宣传展示板等多处使用了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
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出具的(2018)湘长华证内第165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54号公证书)载明:爱乐多公司委托代理人袁荣贵于2018年11月19日到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随同袁荣贵来到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范城建材家居广场时尚购物中心的南门,进入建材家居广场时尚购物中心大厅,乘坐厢式电梯到达四楼,出电梯后可见一指示牌,指示牌的下方显示有“雅威多Arredo3”等图文,随后来到一家招牌显示为“Arredo3”的店铺,店铺门口悬挂有显示“Arredo3CUCINE”等字样的显示屏,进入该店铺并对该店铺进行了参观,可见另一侧大门悬挂有显示为“Arredo3”的招牌,袁荣贵从该店铺工作人员手中取得店铺内摆放的宣传册两本,并交予本公证员收执,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打印附于公证书后。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店铺的商场指示牌、招牌、墙面、板材及把手展示柜顶部、板材上的标贴、宣传册、授权产品经销商证书水晶牌匾等多处使用了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
授权产品经销商证书水晶牌匾载明经销商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区域湖南省长沙市、发证日期2017年10月23日等内容;
其中一本宣传册的“公司简介”包含有“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佳豪家居(JoysofHome)搭建了一个以设计、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国际品牌定制家居专业平台”等内容,封底载有“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优托邦美居生活1楼西区1178”等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黄埔第2580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5807号公证书)载明:爱乐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迪于2018年12月13日到该处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同日,高迪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处办公电脑和网络登录其微信账号,在搜索栏内输入“博骏传媒”,出现关联选项,点击“公众号”栏下的“博骏传媒”,浏览该公众号发布的“历史消息”中的“【关注】前方高能!
这个‘欧洲销量名列前茅’的意大利国民品牌已进入中国2018年12月11日”文章,该文章载有“广州佳豪家居(JoysofHome)作为一个意大利定制家居产品销售服务平台,……此次,JoysofHome再次引入意大利国民品牌Arredo3(雅威多)橱柜,在广州、长沙两地陆续开设这个意大利国民品牌橱柜的专卖店,……雅威多广州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12*优托邦美居生活建材馆1楼西区1118B,雅威多长沙店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建材广场4楼中厅4411、4316号铺面”等内容,文章插图含有“Arredo3”标识;
点击“博骏传媒”公众号页面右侧的“•••”图标后搜索“长沙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浏览“装修宝典”中的“全球进口家居大牌”栏下的“意大利Arredo3橱柜即将进驻长沙喜盈门|‘从品牌到名牌’专注高端橱柜34年”文章,文章插图含有“Arredo3”标识。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长沙市雨花区萱森家具商行发出长知商处字[2018]1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范城建材家具广场内四层4411、4316号展厅招牌使用“ARREDO3”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在30日内停止侵权行为。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商标案件线索通报函,载明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内四层4411、4316号展厅的长沙市雨花区萱森家具商行在招牌上突出使用了“Arredo3”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萱森家具商行的上述行为是由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授权,该局责令长沙市雨花区萱森家具商行30日内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案件线索通报广州市天河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理。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2日向佳豪公司发出穗工商天分黄村责字[2019]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涉嫌在广州市天河区*******高德汇奥体购物中心市场西区1118B侵犯“ARREDO”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佳豪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长沙市雨花区萱森家具商行经营者为陈晓,经营场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内四层4411、4316号展厅;
2.佳豪公司与意大利雅威多厨柜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签订的经销协议及附件,拟证明佳豪公司的销售性使用“Arredo3”标识具有合法来源;
3.租赁合同,拟证明佳豪公司自2018年1月开始承租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广州市*********市场西区1118B的场地,但从2018年7月才开始装修,2019年1月才开业,爱乐多公司进行公证保全证据之时,佳豪公司还未开业;
4.现场照片,拟证明佳豪公司的上述经营场所已更换商品标识,已无“Arredo3”标识;
5.装修完工验收表的照片打印件,拟证明佳豪公司的上述经营场所装修验收在2019年4月。
爱乐多公司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佳豪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的店铺已更换标识,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明,爱乐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地板、家具、厨具等。
佳豪公司亦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01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等。
再查明,爱乐多公司就本案的经济损失的数额明确请求法院酌定,并为证明其商标价值及知名度,多年来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信息、参加展会、请名人代言、开设专卖店等方式进行推广,提供了年度专项服务与招商合作协议、展会服务合同、网站服务合同、经销合同、发票、爱乐多经营专卖店统计表等证据。
爱乐多公司就其为制止佳豪公司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主张包括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12000余元、交通费约10000元,并提供了委托协议、律师费转账凭证、公证费发票(金额9940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金额1710元)。
一审法院认为,爱乐多公司是第12625109号、第1262511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爱乐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第**公证书所涉场所与佳豪公司的住所地相符,爱乐多公司在该场所内取得的名片印有佳豪公司的公司名称,佳豪公司亦确认该场所由其经营,故一审法院认定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涉案店铺由佳豪公司经营。
第1654号公证书所涉场所虽经工商登记为长沙萱森家具商行的经营场所,但该公证书附图显示店内摆放的授权产品经销商证书水晶牌匾载明经销商为佳豪公司,一本宣传册的“公司简介”及封底均载有佳豪公司公司名称,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商标案件线索通报函中亦载明长沙市雨花区萱森家具商行使用“Arredo3”标识的行为是由佳豪公司授权,佳豪公司辩称该店铺非由其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知晓该情况后向长沙市雨花区萱森家具商行提出异议,此种情况不符合一般常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的涉案店铺由佳豪公司参与经营。
爱乐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第25807号公证书显示的微信公众号“博骏传媒”由佳豪公司经营,虽然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包含关于佳豪公司的介绍,但仅凭此无法证明公众号亦由佳豪公司经营,爱乐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系由佳豪公司实际发布,爱乐多公司主张佳豪公司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含有Arredo3标识的内容并要求佳豪公司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佳豪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涉案店铺及其参与经营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的涉案店铺多处使用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佳豪公司在上述两个场所中使用了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的文件收纳盒、橱柜、抽屉柜、板材及把手展示柜、板材等与第12625110号“爱乐多ARRED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的陈列柜(家具)、家具属于类似商品。
佳豪公司使用的上述标识含有的“Arredo”与第12625110号“爱乐多ARREDO”注册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在字母内容、字母排列、读音、含义等方面均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爱乐多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根据爱乐多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爱乐多公司的第12625110号注册商标在家具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佳豪公司虽提供了《经销协议》,但其作为从事厨房设备经销的市场主体,应比一般消费者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佳豪公司应当知晓在上述场所使用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侵犯了爱乐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佳豪公司未经爱乐多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涉案店铺及其参与经营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的涉案店铺多处使用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爱乐多公司第126251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佳豪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装修完工验收表的照片打印件均不能证明佳豪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的涉案店铺系于2019年1月开始营业,且第25808号公证书显示爱乐多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到现场进行公证保全时,一般消费者可正常进入该店铺,店内的装潢等已完成,各类家具及宣传资料等已正常设置摆放,现场未见正在装修等物品或人员,佳豪公司的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佳豪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涉案店铺已更换侵权标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经营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建材家具广场的涉案店铺亦更换了侵权标识,故佳豪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拆除Arredo3标识,销毁带有Arredo3标识的产品、宣传广告资料。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爱乐多公司未举证证明佳豪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人身权利或损害了其商誉,爱乐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佳豪公司在上述两个场所中使用了含“Arredo3”字样的标识的文件收纳盒、橱柜、抽屉柜、板材及把手展示柜、板材等与第12625109号“ARRED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的非金属门把手、非金属台阶(梯子)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亦非类似商品,爱乐多公司主张佳豪公司在上述场所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害爱乐多公司第126251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佳豪公司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爱乐多公司提供的展会服务合同、网站服务合同、经销合同等与佳豪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情形并不类同,不能证明其因佳豪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佳豪公司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亦无法查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爱乐多公司商标权的权利状况、商标知名度、佳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数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爱乐多公司就本案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已提供相应的票据,一审法院视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由佳豪公司一并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爱乐多公司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第126251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侵权标识,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宣传广告资料;
二、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2800元,由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7100元,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5700元二审中,佳豪公司为证明其上诉理由,向本院提交商评字[2020]第000002079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爱乐多ARREDO”商标在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以外的商品予以无效宣告,佳豪公司对“ARREDO3”商标的使用并未侵害爱乐多公司的商标权。
爱乐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表示已经针对该无效宣告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爱乐多公司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2020)京73行初4612号案网上立案截图,拟证明爱乐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一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
佳豪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所显示的第三人意大利雅威多橱柜有限公司暂未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人员的联系以及收到该案的任何材料,无法核实该案诉讼是否真实存在。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意大利雅威多橱柜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对第12625110号“爱乐多ARREDO”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20797号,裁定“爱乐多ARREDO”商标在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爱乐多公司就涉案第12625110号“爱乐多ARREDO”商标的专用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在非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即家具门、非金属门把手、陈列柜(家具)、家具、美容柜(家具)等商品上予以无效,虽然爱乐多公司辩称其已就该无效宣告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为避免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难以确定,本案中宜认定涉案商标在家具门、非金属门把手、陈列柜(家具)、家具、美容柜(家具)等商品上的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佳豪公司系在收纳盒、橱柜、抽屉柜、板材及把手展示柜、板材等商品上使用含“Arredo3”标识,上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与涉案商标维持有效的第20类金属台阶(梯子)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亦非类似商品,爱乐多公司指控佳豪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其第12625110号注册商标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如前所述,因第12625110号“爱乐多ARREDO”商标在第20类除金属台阶(梯子)商品以外的家具门、非金属门把手、陈列柜(家具)、家具、美容柜(家具)等商品上的专用权已不存在,佳豪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对佳豪公司关于意大利雅威多橱柜有限公司对被诉标识拥有在先权利,该标识与爱乐多公司涉案商标不相近似,佳豪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以及未参与长沙市涉案店铺经营的上诉意见,本院不再予以论述。
综上,根据一审判决后新发生的事实,广州佳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由被上诉人爱乐多(苏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