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刑更2881号罪犯钟文彪,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1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文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粤01刑终1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英德监狱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英德监狱认为,罪犯钟文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钟文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文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分931分,折换成表扬1个,剩余考核分331分。
原判罚金50000元,已履行罚金8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文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部分履行罚金,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文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