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121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7163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艳艳,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封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封艳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封艳艳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封艳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