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541号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3345XN。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彩虹霞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路**铺00MA5EM93F55。
经营者:李燕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彩虹霞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