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29号原告:程道军,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猴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程道军诉被告广州美猴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灸疗器”。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道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道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