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群艺,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群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9225号民事判决。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陈群艺名下存款人民币67,000元或者其名下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旭珏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官助理 毕再成书 记 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