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2知民初4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剑,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杜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赵志诚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叶 丽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