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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优垣进出口有限公司、尹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222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优垣进出口有限公司、尹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义乌优垣进出口有限公司;尹香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2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优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2区53幢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尹香兰。

被告:尹香兰,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大冶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优垣进出口有限公司、尹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已减半),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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