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80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记广,男,汉族,1993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被告:赵运超,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记广、赵运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