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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李远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559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李远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李远堤;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55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露,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远堤,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广州市白云区****************铺的经营者,该店铺已注销。

上诉人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李远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责令广大公司停止侵权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所有判项。

改判驳回新百丽公司对广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改判广大公司无须承担本案任何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广大公司不是涉嫌侵权商品的经营者,广大公司与李远堤之间是物业租赁合同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

本案中,李远堤经营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其个人单方、独立的行为,与该行为有关的所有收益归李远堤,根据公平原则,因之产生的一切责任,也应由李远堤独自承担。

此外,广大公司出租物业,收取的租金是物业物权收益,与李远堤的经营收益无关,与李远堤的涉嫌侵权行为无关,与本案无关。

二、广大公司只是收取租金的物业出租与服务方,没有对商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资格与能力,更无执法权,广大公司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面对成千上万的租户,不可计数的天量商品,广大公司没有对每种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鉴定的资格与能力,也负担不起对每种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鉴定的费用成本。

退一步说,即使广大公司有前述鉴定的能力、条件,也无执法权。

新百丽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广大公司的上诉。

一、广大公司作为涉案市场开办方、经营方、管理方及出租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案商铺的经营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能力,对涉案市场具有市场经营管理的职责和法律义务。

二、广大公司作为专业的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且被新百丽公司多次起诉,对涉案相关品牌的商品经营销售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新百丽公司就涉案店铺本案之前实施的侵权行为,曾发函要求广大公司制止侵权,并提起过诉讼。

涉案店铺仍然持续侵权,新百丽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而且李远堤将曾注册的营业执照注销,无证经营,广大公司对侵权行为采取明知而放任的态度,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依法构成侵权。

李远堤未作答辩。

新百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远堤、广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BELLE”(第1815147号)及“BeLLE”(第380951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李远堤、广大公司连带赔偿新百丽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远堤、广大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四十四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李远堤、广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815147号“BELLE”、第3809517号“BeL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李远堤、广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新百丽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新百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新百丽公司负担50元,李远堤、广大公司负担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广大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广大公司作为涉案市场开办方、管理方,涉案F036号商铺系由广大公司出租给李远堤,广大公司客观上为李远堤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本案中,广大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构成故意,对此,本院分析如下:1.广大公司对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涉案第1815147号“BELLE”、第3809517号“BeLLE”注册商标是鞋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广大公司作为专业的鞋类市场开办方,理应对该品牌商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及零售价格等是否合理较普通商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判断能力。

2.广大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

首先,新百丽公司曾就涉案市场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多次向广大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制止侵权,表明涉案市场的侵权行为并非个案,但广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收到律师函后有对涉案市场采取任何监管措施,故广大公司并未尽到监管责任;

其次,新百丽公司已就涉案F036号商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前案诉讼,广大公司亦为前案被告,但此后,新百丽公司仍能在涉案店铺购买到侵权商品,故应当认定广大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广大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大公司以其没有对商品进行鉴定的资格和能力为由主张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与其应负有的监管责任不符,该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同理,广大公司以其没有执法权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广大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之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广大公司与李远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广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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