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10094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大瑶镇太阳家具城,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瑶发街**。
经营者肖群佩。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大瑶镇太阳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