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871号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石路**。
法定代表人:SHONGCHENGYEH,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系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系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山特明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维用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静。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山特明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玖万元(90,000元)”。
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扣除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原告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4,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