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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陈豪、王金波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陈豪、王金波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陈豪;王金波;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21号 原告: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江南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盛永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豪,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王金波,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生,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昆明路12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

原告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豪、王金波、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含商品购买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为扑克、玩具、纸制品制造、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2年,兰溪百强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LCTC”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9360908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2016年5月3日,兰溪百强印务有限公司将“LCTC”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936090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至此,原告享有注册商标“LCTC”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9360908号)的商标专用权。

2019年2月,被告陈豪明知“LCTC”商标系原告注册的商标,仍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向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员即被告王金波提出订购委托,要求生产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

被告王金波亦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被告陈豪的委托,并由被告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了标有“LCTC”商标的扑克牌。

2019年3月,被告王金波将生产完成的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交付给被告陈豪,并从被告陈豪处取得货款73440元。

被告陈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6月4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陈豪、王金波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82刑初65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陈豪、王金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被告以盈利为目的,生产、销售的“LCTC”扑克牌与原告注册商标属同类产品,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LCTC”(商标注册证号:第9360908号)相同的标识,原告认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该标识明显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让消费者对于产品来源产生关联性误认,侵犯了原告“LCTC”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9360908号)专用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王金波、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于商标权案件涉及无形资产的保护,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标权纠纷,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地外,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金华市,无证据证明案件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具有上述管辖连接点,据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浙江万盛达扑克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原告住所地包含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概念之中,因此认为本案受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该管辖权异议申请,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明确案涉侵权产品由被告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生产,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侵权产品在本院辖区内销售。

本院非属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所属管辖法院,也并非被告住所地的管辖法院。

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交给对被告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辖区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金波、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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