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6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县祥云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茶亭镇白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1MA369TJA9F。
经营者:周云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县祥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