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知民初37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晓阳,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858号奥克斯缤纷广场写字楼7楼7001室。
法定代表人:何锡万。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刘 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